船公司出口货运业务流程
船公司出口货运业务流程
(1)掌握待运货源情况
船公司一般根据自己对船舶挂靠港货源预测,与各种无船承运人型的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签订的长期协议及订舱情况来掌握各港的货源情况。
各类无船承运人型的集装箱运输经营人都掌握一定数量的货源,在自己不具备运输工具(船舶)的情况下,要保证货物运输一般都与船公司订立各种类型的较为长期的协议,其基本内容是保证为船公司的各航班(或某些航班)提供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货物,而船公司则接收订舱和给予某些优惠(包括运价、回扣等),这种协议对原船承运人来讲有了稳定的运输工具和优惠条件,船公司则有了稳定的货源。这对于船公司掌握货源情况是十分有利的。
(2)集装箱调配
集装箱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除少数是货主自有外(包括自有或直接由租箱公司租用),大多是由船公司提供的。为了有效利用船舶运力,船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种类和规格的集装箱(也可采用购买和租用两种方式)。为了便于货主使用和最大限度地提高箱子的利用率,各船公司必须在船舶挂靠的港口及其腹地内陆地区进行适当的部署和调配。集装箱(空箱)的部署与调配一般根据货源情况、订舱情况和经济原则等进行。
(3)接收托运及接收货物
发货人提出订舱申请后,船公司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船舶能力及集装箱配备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托运申请。如同意接受则在订舱单或场站收据上签章。船公司在接受货物托运时除应了解货物的详细情况(名称、数量、包装、特殊货物详情等)、装卸港、交接地点和运输要求等外,还应了解是否需要借用空箱及所需箱子的规格、种类和数量,并由双方商定领取空箱的时间、地点,具体装箱地点,交接货物的时间、地点及由谁来负责内陆运输等事项。
船公司或船代接受托运后,如发货人需借用空箱,船公司或船代应按时签发提箱单并通知集装箱堆场向发货人或其代表发放空箱(对发货人自装的整箱货)或通知有关集装箱货运站到堆场提箱。
船公司应根据场站收据上确定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接收货物的地点一般是集装箱码头或内陆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或货主的仓库(DOOR)。在CY接收货物(整箱货),一般由船公司委托堆场接收;在CFS接收货物(拼箱货),一般由集装箱货运站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接货;在DOOR接收货物,一般由船公司或其代表(委托的代理人或陆运承运人)接货,并由船公司安排接货地至码头堆场的内陆运输。船公司的代表或委托的接货代理人接收货物后,起运港船公司或船代应及时签发提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船公司与港口装卸企业(码头、堆场)应通过理货机构在船边交接货物;经过公路集(出口)疏(进口)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码头堆场大门交接;经水路集(出口)疏(进口)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经铁路集疏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公路运输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现场交接。
(4)装船
通过各种方式接收的货物,到达码头堆场,按堆场计划堆放后,由码头堆场负责装船的一切工作。
(5)制作、寄送有关单证
为使目的港编制卸船计划和安排内陆运输、转运等工作,在集装箱货物装船(离港)后,船公司或船代应立即制作有关装船单证并尽快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寄、电传或EDI网)将其送至各卸船港。一般由装船港船代制作、寄送的单据主要有:提单或场站收据副本、集装箱号码单、(箱位)积载图、货物舱单、集装箱装箱单、装船货物残损报告、特殊货物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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